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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哈尔滨,我们真的无法再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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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座没有围墙的城市,她胸襟博大,包容了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人们,给予他们土地、工作、财富!

    这是一座优雅时尚的城市,美丽的松花江、秀美的太阳岛、异国风情的中央大街都曾经是我们的骄傲。

    只是一夜之间,她已经不再美丽!养犬的市民像做贼一样,不敢在明媚的阳光下带着他们心爱的宠物上街,没有他们可去的地方:不能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除非你自己有车。不能去任何芳草萋萋的公园,因为狗长得吓人。他们只能守护着爱犬,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偷偷遛弯。



    条例公布后,竟然有小混混冒充某派所雇佣人员出现在学府四道街,开着两辆面包车,抢走因害怕扰民清晨出来的狗狗,然后敲诈钱财。

    条例公布后,一个又一个狠心的犬主,仅以5、6百元的价格就将金毛、哈士奇、松狮、萨摩送上了狗肉车,狗肉贩子生意兴隆。



    连日来,哈市动保人士和爱犬家长携手宣传文明养犬,希望哈尔滨能再次敞开博大的胸怀,容纳下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犬种,让他们在父母身边活到终老。

    但是不行!我们的宣传被说成示威,全国和世界动保组织的关注被称为扩大事态。让我们来看一下,有这么温和的示威吗?
  

这些年轻人白天上班,晚上义务到广场宣传文明养犬,

希望市民都做文明养犬人,爱心可嘉。



    4月18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了有关《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的答疑刺痛了所有动保及爱犬人士的神经。太过分了!

    我们没有反对“条例”的出台,我们仅仅质疑其中公安行政规定的第19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第69条11月1日前烈性犬、大型犬必须自行处理,要求修改也犯法吗?



    求辟谣:积极参加活动的几个人已被私下暗示,有非法聚会之嫌,并列出了1、2、3等黑名单,是否属实?



    让我们先温习一下《民法通则》再来看看哈尔滨的新闻发布会。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律师解读:

    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个人财产所有权指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凡一切公民,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等。

    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利用个人财产从事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利益,妨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条文:《宪法》第13条、《刑法》第92、263-270、274、275条等。



    有记者问:条例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是这样回答的:








是不是说,哈尔滨的条例大于国法?






是不是说所有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市民都侵害了国家、

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尊重哪些民意?至少我们是在条例出台才知道。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是委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起草的。就是这些坐在办公室的专家们,破坏了人与动物的和谐,打破了城市的宁静。我想问问:专家们是不是都被狗咬过?如此痛下杀手!






因为国家还不知道你们如此独断专行、心狠手辣!



这就是民意,刚开完发布会,招来骂声一片!



这也是民意,来自国内的呼声,事态确实在扩大,国家级媒体介入。





你们是否考虑:不要欺负不会说话的狗,规范下不文明的养犬人?

为何对狗肉车视而不见?为何条例中没有一条是针对动物福利、

动物买卖贩运?





事态仍在扩大!全国各大媒体都相继报道。



这才是民意



    有记者问:目前哈市部分养大型犬的市民对条例有抵触情绪,市民对条例的理解是否存在误区?

    王元庆: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要平衡各方利益,这是很艰巨、很困难的。既要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非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养犬人有养犬人的权利,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部法规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是必要的,是可行的。对法规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是正常的,两方的利益都要保护。我们参照了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比如澳大利亚禁止在楼房内饲养宠物,如果宠物鸣叫扰民将遭投诉。在北京、天津、石家庄、西宁、济南、成都、海口等城市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条例并不是哈尔滨首创,是哈尔滨借鉴其他先进经验作出的审慎决定。



      养犬者与非养犬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请问:你们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了吗?



德国于2002年6月就将动物保护写入了宪法 (Verfassung) 。宪法第20a条为:

“也是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通过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

英国的动物保护起步最早,也是世界上对动物保护比较完整的国家。英国的动物保护法不区分大小动物,或者家畜野生动物,而是统一制定了一部动物保护法。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国家都没有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只是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什么不借鉴?



据了解,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5月1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都没有将金毛、拉布拉多、萨摩、哈士奇、松狮等列入禁养范围内。为什么不借鉴?





有记者问:市民现在饲养的大型犬是否可以继续饲养?

  韩峙:2012年10月31日前,市民可自行处理。一是可送到非限养区亲朋处饲养。二是公安局将按规定建立犬类留检所,定期在报纸、电视和网络上发布犬只信息,办理合法认养手续后,由限养区外单位和个人饲养。三是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小动物保护组织可以建立犬只寄养所,合理收取费用。四是无论以前还是现在,哈尔滨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一直是禁养的,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我家要是没有亲戚可以收留,就要把大型犬送给公安局是吧?为什么?我花钱买的,从小养大已经是自己的孩子了,为什么要给你?强取豪夺?

    留检所至今未建成,能容纳多少犬?民间大型犬数字是20万,就算按你们统计的各种犬类十几万,除去小型犬,最少也该有几万只大型犬吧?每只大型犬每月30斤狗粮,请问你养的起?怎么养?一犬一舍、还是群居?是有人精心照料?还是重蹈天津一留检所饿的狗狗互相残杀的覆辙?



    限养区外的人凭什么有权领养我们花钱买的狗?限养区外的、能领养的地区咋那么人性化?咋就让养大狗?一样的中国大地上,一样的花着纳税人钱的官员,制定出的法条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各界爱心人士有多大能力拥有土地?跑马占荒?圈地运动?就算赶紧修建了收留所,那么收取一定费用岂不是变相收钱?你把我的财产夺走了,我还要送给你钱?我们脑残?



    曾经看到黑河、山西、昆明打狗,还庆幸我们的城市胸襟宽广,容得下万物生灵与我们共享阳光。如今我们很惭愧,我们不想再做哈尔滨人,一座连金毛、拉布拉多都容不下的城市还奢谈什么和谐?



    你们把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当成敌人,新闻媒体整天喊着一年有多少人被狗咬伤。请问你们在统计这些数字的时候是否甄别:有多少是被大型犬咬伤?

    就算一年被咬伤的人有一万多人,那么哈尔滨每年在车祸中丧生、受伤的人又有多少?是否该销毁肇事车辆,处理掉肇事的司机?或者限期移除哈尔滨?



美国新泽西州有这样一条语录:



1没有有问题的狗,只有有问题的人。

2狗需要纪律,必须让它们明白人是掌权者。   

3狗能感受到你的力量和你的情绪。

4狗行为异常,那是你(主人)的错,而不是狗的错,狗只是狗,只做主人允许的事情,按主人的暗示行事。   

5许多人将纪律和惩罚、残忍混淆在一起,他们不明白"爱"的真正含义。动物并不排斥纪律、规定、界线和限制,它们尊重这些。   

6要给爱犬树立领导者的形象。纠正狗的不良行为时,要保持头脑冷静、自信,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可能是个挑战,但你必须那样做。从中,你可以学到一种健康的行为方式。



对大型犬的如何饲养,体现着一座城市的胸怀。一座连狗都容不下的城市,心胸真的是太狭窄!

    哈尔滨,我们真的无法再爱你
发表于 2012-4-20 12: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应该让这些这些政府官员去观赏一下明天冰上基地的全犬种冠军赛。在这个时候这个比赛能在哈尔滨举办即是及时雨又是一个对这个城市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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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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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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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9: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民族的文明和道德进步的程度可以用其如何对待动物来衡量.— 圣雄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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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21: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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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2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把狗狗当宠物的时候了。它们是我们的亲人。是我们的孩子。谁能把自己的孩子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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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6: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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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07: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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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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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0: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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